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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 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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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稳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负责统筹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研究拟订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组成人员

召集人:华建敏  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

成 员:张 平  国务院副秘书长

朱之鑫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郑少东  公安部部长助理

姜增伟  全国整规办主任、商务部副部长

苏 宁  人民银行副行长

孙松璞  海关总署副署长

宋 兰  税务总局副局长

刘玉亭  工商总局副局长

蒲长城  质检总局副局长

宋大涵  法制办副主任

唐双宁  银监会副主席

屠光绍  证监会副主席

袁 力  保监会主席助理

邓先宏  外汇局副局长

陈大卫  国信办副主任

三、工作机构及职责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办公厅,主要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根据召集人的提议或成员单位的建议,研究提出联席会议议题;汇总并通报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和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会议,研究相关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认真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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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文件:国办发(2014)第21号《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通知
国办(2007)第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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