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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场主体住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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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日前从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活动,合理释放各类市场主体场地资源,自7月20日起,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由申报人对申报登记地址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据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申报人应当对申报登记地址的权属关系、法定用途、安全使用、租赁协议、地址信息有效性等方面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并对承诺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对作出不实承诺和虚假承诺的申报人,将予以严惩并向社会公示,直至撤销登记。

  此外,从7月20日起,天津市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的网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天津各区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可以自主将集中在各创业园、产业园、创业空间、孵化器等地的市场主体地址全部或一部分用来进行集群登记,实施统一规划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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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文件:国办发(2014)第21号《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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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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